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完善一系列推動文化改革發展的重要經濟政策,為新一輪文化體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撐,激發內在動力,促進繁榮發展。
  《通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精神,緊密結合文化改革發展的新實踐新要求,對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和文化企業發展的政策文件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明確有關政策再繼續執行五年。
  《通知》包括《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兩個文件,主要涉及財政稅收、投資融資、資產管理、土地處置、收入分配、社會保障、人員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保留和延續原有給予轉制企業的財政支持、稅收減免、社保接續、人員分流安置等多方面優惠政策,特別是保留了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支持力度不減,確保轉制規範到位的文化企業輕裝上陣,早改革、多受益、快發展。二是調整和增加有關政策規定,提出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強調國有文化企業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試點和股權激勵試點。三是進一步提高政策含金連強調擴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默將有線數字電視增值稅免稅政策重新明確再延長3年,新增對農村有線電視、城市電影放映等增值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明確劃撥土地轉增國有資本的程序和方式,鼓勵利用劃撥存量土地興辦文化產業;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動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支持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將中央出版單位京外工作人員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等,切實增強政策針對性實效性。  (原標題: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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